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5年3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普通高中积极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校科学化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完全中学高中部、独立建制的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和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分别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指导其所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学籍建立
第四条 报名入学的新生,必须是按省教育厅当年普通高中招生规定统一录取的学生。除初中阶段有突出表现的按规定直接录取的学生外,其他未参加我省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录取,也不得为未参加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学生建立学籍。
第五条 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注册、缴费等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缴费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向学校请假。不请假的,视为旷课。
第六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已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采集录入过学籍信息并建立学籍档案的学生,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学籍电子档案调入,学籍号保持不变。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并将核准后的电子学籍注册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或从初中毕业学校接续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可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打印学籍卡);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教育厅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采用由教育部统一制订的样表。
第八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按班级装袋建档,妥善保存。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三章 考勤与评价
第九条 学生到校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实行考勤制度。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的,必须请假;不请假(包括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向学生家庭了解情况,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 对学生的评价应坚持有利于发展的原则,从基础性发展目标、学科学习目标、综合实践活动、爱好特长和获奖情况五个方面用简明的评价术语进行表述。
第十一条 学校要在教育教学的全过程中采用多样的、开放式的评价方法了解学生的优点、潜能、不足以及发展的需要,为学生建立成长记录,准确记载学生学习的过程和结果。学校在为学生建立成长记录时,要坚持诚信的原则,把学生作为自身成长记录的主要记录者,并使教师、学生、家长广泛参与,确保记录的情况典型、客观、真实。
第十二条 考试是对学生评价的主要方式之一,学校要根据考试的目的、性质、内容和对象,选择相应的考试方法,充分利用考试促进学生的进步,并注意将考试与其他评价方式相结合。
第十三条 学期、学年结束时学校要对学生进行阶段性的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各学科的学业状况、教师的评语、学生自我评价、家长评价和学校总评价。对学生的评价应多采用激励性的语言,既要客观描述学生的进步、潜能及不足,又要为学生指明发展方向,帮助学生认识自我,树立自信。
第四章 转学与借读
第十四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办理转学:
(一)家长工作调动。
(二)家庭住址迁移。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者。
第十五条 我省学生在本省学校间转学,其核办流程按相应的管理权限由省教育厅或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六条 省外学生因常住户口随法定监护人户口迁入我省,学生法定监护人可持变动后的户口登记材料申请转学至我省学校就读,核办流程如下:
第一步: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持加盖现就读学校公章的学籍卡(由电子学籍系统打印或学籍档案中复印)向转入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并向学生法定监护人提供《海南省接收外省中小学生转学联系表》,监护人填写相关内容,学校在相应栏目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第二步: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学校有关人员携带加盖学校公章的《海南省接收外省中小学生转学联系表》和《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等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核办,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盖章;
第三步:转出学校审核同意、盖章;
第四步: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盖章;
第五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盖章。
第十七条 学生转学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核办流程中涉及的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八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纸质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九条 我省学生转至省外的,经转入学校及其学籍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学籍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第二十条 省内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要求转到普通高级中学就读的,必须参加当年全省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且分数不低于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由学生法定监护人在高中一年级第一学期提出书面申请,在转入学校学位允许的情况下,分别由转入学校及其学籍主管部门、转出学校及其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转入学校负责为转入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注册电子学籍并建立纸质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借读是指学生离开学籍注册学校到其他学校就读。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的学习、考试评价等事宜由借读学校负责。借读学校应建立借读学生临时纸质档案,并于借读期满时将借读学生临时纸质档案移交给借读学生学籍注册学校。学籍注册学校应将其借读期间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电子学籍系统。
我省学生不得办理省内学校借读。省外学生转学至本省后,不得再到省外借读。在我省学校就读的外省户籍学生不办理省外借读。
第二十二条 省外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我省借读:
(一)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由在本省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我省居住的;
(二)家长双方出国工作后,由在本省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省居住的;
(三)家长双方在边远地区工作或工作流动性较大,由在本省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省居住的;
(四)家长一方在本省工作,学生随其家长在本省居住的。
第二十三条 我省户籍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到省外借读:
(一)华侨在我省的子女,由在省外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省外居住的;
(二)家长双方出国工作后,由在省外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省外居住的;
(三)家长双方在边远地区工作或工作流动性较大,由在省外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省外居住的;
(四)家长一方在省外工作,学生随其家长在省外居住的。
第二十四条 省外学生申请在我省就读和我省户籍学生申请到省外就读,核办流程如下:
第一步: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持填写完毕的《海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联系表》向借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在相应栏目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第二步: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学校有关人员携带加盖学校公章的《海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联系表》和居住证明等有关材料到借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核办,借读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盖章;
第三步:学籍所在学校审核同意、盖章;
第四步:学籍所在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盖章;
第五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盖章。
第二十五条 转学、借读手续一般应在寒假、暑假期间办理。
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借读,但在毕业年级回户籍地就读以便参加高考的学生,学籍主管部门可酌情予以办理转学。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家长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学籍主管部门同意后,发给休学证明。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假、事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应按上述程序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家长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向学校申请继续休学,经学校批准,报学籍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继续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病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经学校审查核准,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复学的学生由学校按其实际学力编入相应年级。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学生休学和复学情况报学籍主管部门办理或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在中途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学校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学生出国就读和回国复学情况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六章 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二条 确因学习困难无法跟班学习的学生,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留级申请,经学校及学籍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留级。
毕业年级学生不予留级。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请退学,由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学籍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予以除名,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并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一)在一个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1个月或累计旷课一个半月,经学校与学生法定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二)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法定监护人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
第三十五条 退学学生学籍予以注销,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学生留级和退学情况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